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玉成,男,1990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康市汉滨区,住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办事处。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刘玉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本院依据2020年9月27日作出的(2020)陕09刑初20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部分强制执行,要求对被告人刘玉成犯罪使用的陕GXXXXX号轿车一辆予以处置。经查明,被执行人刘玉成于2019年11月22日17时许,驾车行至平利县城关镇沙河村三组响水崖处,将车开至陡坡处挂入空挡,然后下车并松开手刹,致使车辆坠落山崖。本案中,被告人刘玉成犯罪使用的陕GXXXXX号轿车作案时已经坠落山崖,罚没物品已丧失原有功能难以变卖或者变卖成本大于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陕09执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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