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存各,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小学文化,现住河北省新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乾,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晓,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世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河北省新河县人,现住新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魏存各与被告陈世川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魏存各认为新河县法院办案人员有先入为主观念影响案件审理,申请该院全体回避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魏存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排除妨碍,将其堵在原告位于新河县东服装店门口的两辆汽车挪走;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暂计176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新河县东拥有门市房产一处,被告陈世川以门市下土地属于其家所有为由,组织多名人员实施暴力,强行无端将两辆报废车堵在原告服装门市门口,导致原告服装店的门口被封死,致使原告无法开门、通行,并经营服装店,应当判令其排除妨碍、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陈世川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第三人共同支付反诉人2016年12月13日至2021年3月12日共计51个月的土地占用费153000元;2、判令被反诉人、第三人自2021年3月13日起按3000元/月标准向反诉人支付土地占用费,至不再使用时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第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996年3月16日,被反诉人丈夫李祥庆将其位于新河县的两间门市转让给反诉人父亲陈长伏,并在土地部门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此后,反诉人父亲多次要求魏存各、李祥庆尽快搬离该门市,但被反诉人夫妇以种种理由拒绝搬出,一直占用至今。该土地使用权现由反诉人继承使用,因该地段租赁使用费近年来已多次上涨,生效判决确定的土地占用费标准150元/月明显过低,故结合法院生效判决,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查明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关联案件的被告李祥庆、魏存各曾提交书面回避申请书,申请该院全体回避该案件的审理。后经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临西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原告魏存各与陈长伏自2005年起因诉争的门市及土地在该院发生了多次诉讼,本次诉争房产仍是关联案件所涉房产,新河县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特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原告魏存各与被告陈世川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属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鉴于本案已在该院多次诉讼,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将该案件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