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青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邱县金沙湾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岔路镇元圩村。
法定代表人:陈信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信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史青华因与被上诉人霍邱县金沙湾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陈信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21)皖1522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青华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史青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史青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上诉人史青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顾德明
审 判 员 卢文乐
审 判 员 丁志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鲍 芳
书 记 员 朱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