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小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木乃县。 被告:任索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木乃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小平与被告任索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周小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周小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国 兴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古丽加依娜吾尔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