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青海宏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小桥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修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夏河县拉卜楞假周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夏河县。
法定代表人:娘吉合塔,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海宏腾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夏河县拉卜楞假周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夏河县拉卜楞假周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无存款,名下无车辆和不动产。我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对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名单的强制措施。后在我院执行局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人同意,对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申请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