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德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申请执行人:于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申请执行人:包淑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王文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孙铁岩,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德明、于冲、包淑清与被执行人王文哲、孙铁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凤刑初字第002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文哲、孙铁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总对总及线下点对点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王文哲在中国工商银行处有退休工资,现已冻结陆拾万元。现因该案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凤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2执恢218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尔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