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玉霞(曾用名张艳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告:王国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玉霞与被告王国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国库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玉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利息按月利二分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2月14日被告因经商缺少资金在原告处借得人民币10000元,当时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枚,同时按月利二分计算利息,并约定到2018年6月14日一次性还清此款,可此款到期后,被告却未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依法提此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4日被告因用钱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枚,并约定月利率2分,2018年6月14日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并给原告出具借条,该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付原告利息。因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前,故利息应按法律规定计算。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法定的答辩权利与举证、质证权利,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国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玉霞(张艳侠)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即3.85%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国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清东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辛凯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