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覃秀记,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监护人:覃艺源,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平,广西万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覃鸿尚,男,****年**月**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柳芳,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盼盼,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覃秀记与被告覃鸿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覃秀记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覃秀记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秀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覃秀记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覃秀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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