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榆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社县泰新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樊玉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山西榆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榆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山西榆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榆社县。
被告:王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汽车修理工,现住榆社县。
被告:游娟(系王瑜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农民,现住榆社县。
被告:郭鸿瑞(系王瑜表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榆社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榆社县南圪洞区*号。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榆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瑜、游娟、郭鸿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榆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榆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山西榆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