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特克斯县萨热陶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科克铁热克乡科克铁热克村八巷3号。(以下简称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巴合提拜吐尔汗拜,该合作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尔波森巴合提汗,新疆腾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成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彭予(系彭成名之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特克斯县萨热陶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彭成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特克斯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7民初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提交新证据,影响本案事实认定,本案漏列当事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7民初1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特克斯县萨热陶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19.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