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支行,驻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王增辉,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俊玲,女,1977年9月出生,现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184团。
被执行人:贾春斌,男,1962年5月出生,现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184团。
被执行人:翟小民,男,1968年11月出生,现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184团。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俊玲、贾春斌、翟小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俊玲银行存款、房产、保险及被执行人翟小民银行存款合计516412.94元,因双方当事人已就剩余欠款218419.31元及后期利息的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4226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