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庚波,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武宣县。
审理经过
庚波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323刑初314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庚波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3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庚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缴纳罚金3000元。庚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其不动产、车辆、存款、保险、有价证券和工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本院经过调查,未发现庚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