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JCY。
被告人吴某,男,葫芦岛市人,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葫芦岛市龙港区,住址。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葫芦岛市GAJ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龙港区人民JCY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葫芦岛市GAJ龙港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志新、曹阳,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JCY以葫龙检公刑诉(20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JCY指派检察员陈星、韩悦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王志新、曹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吴某在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家中刷抖音,被害人宫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雅加达学校通过抖音APP联系到被告人吴某,在被告人吴某的要求下,宫某与其在未通过好友验证的界面进行微信聊天,被告人吴某谎称自己售卖面具头盔,宫某想要购买被告人吴某抖音头像同款面具头盔并用微信红包向被告人吴某支付105元,被告人吴某又以需要加价购买另一款面具头盔为由,于同年10月1日和10月6日骗取宫某以微信红包和微信扫码两次支付人民币102元。同年10月9日至10日期间,被告人吴某在家中通过手机微信与宫某聊天,以面具头盔没货,给其退款为由,骗取宫某通过微信扫码付款的方式向被告人吴某三次支付人民币800元。同年10月10日至10月14日期间,被告人吴某通过手机微信与宫某聊天,以没有达到退款额度,需要补足额度为由欲骗取宫某向其支付补足钱款。而后被告人吴某以帮助收取欠款为由获得齐某、李某、马某、郭某四人微信收款二维码,并将微信收款二维码提供给宫某,要求宫某通过扫描微信收款二维码支付8笔钱款人民币5950元。宫某将钱款支付成功后,齐某、李某、马某、郭某等人将收到的钱款转账至被告人吴某的个人微信账户,被告人吴某提现至本人建设银行62×××90的银行卡账户。被告人吴某共诈骗被害人宫某人民币6957元,用于吃喝等日常消费。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全额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移交案件材料证据、搜查证据、扣押笔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银行卡交易明细、调查评估意见等书证;证人郭某、李某、马某、齐某的证言;被害人宫某陈述;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被告人吴某全额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