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庆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密山市。

被申请人:王晓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密山市烟草分公司员工,住密山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庆海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庆海称,被申请人为公司生产经营,于2017年11月20日在申请人处借款15万元,申请人按其指定转账至王晓华的密山农商银行账户,约定一个月内归还。后被申请人偿还借款5万元,并重新出具欠条,约定月利率1%,还款期宽限至2021年3月31日。后申请人一直催要至今未付,要求被申请人王晓志给付申请人李庆海借款本息合计13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王晓志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庆海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3万元,合计人民币13万元。

申请费967元,由被申请人王晓志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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