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李建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龚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友与被告龚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友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建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友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叶茜

二ling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朱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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