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湘潭湘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鹤岭街道工农桥。 法定代表人:文志刚,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顺军,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田,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莲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芙蓉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彦霖。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湘潭湘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8月17日向湘潭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申请人湘潭湘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莲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6058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湘潭湘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湘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莲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6058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湘潭湘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许艳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