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xx,女,****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被执行人:张xx,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租住在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张xx履行支付申请人杨xx人民币4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上述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xx有车辆及股权可供执行,对其少量存款15043.82元本院已经扣划并发放申请人,线下查询铜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张xx有可供执行房产信息,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张xx纳入失信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财产调查及信用惩戒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杨xx。对此,申请执行人杨xx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