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牛爱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原告:焦腊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原告:焦利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高云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爱芳、焦腊腊、焦利兵与被告高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爱芳、焦腊腊、焦利兵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牛爱芳、焦腊腊、焦利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牛爱芳、焦腊腊、焦利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计155元,由原告牛爱芳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