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红莲,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执行人:王建强,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红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4202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昱萍于2020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建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建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47089元,案件受理费593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于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9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银行开设有账户有存款,另案已冻结对全部账户依法予以冻结;
2、于2021年5月11日,对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21年6月25日,被执行人所在的皇宫镇老庄子村查询王建强名下的土地,房产,被执行人王建强在该村无土地,无房产登记信息。
4、于2020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王建强乌苏市行政服务大厅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
5、2020年9月2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于2020年9月10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申请人李红莲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暂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王建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王建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是被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合议庭通过依法终结(2021)新4202执12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建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李红莲也提供不了新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执行标的47089元,案件受理费593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20元。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王建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