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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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扎某某某,女,1987年生,藏族,系青海省称多县人,牧民,小学毕业,现住称多县,居民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才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称多县人,初中毕业,现住称多县,居民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扎某某某与被执行人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的(2020)青2723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才拉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扎某某某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子女抚养费38400元。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扎某某某与被执行人才某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本院应予准许。由于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期限较长,此案应按终结执行处理,如在执行履行期限内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称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2723民初91号一审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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