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晓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住江西省婺源县。
被执行人:婺源县上新木制品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5736178178,法定代表人:李上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晓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婺源县人民法院(2019)赣1130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婺源县上新木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包括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股票证券、金融理财、保险理财、车辆、不动产在内的网络财产调查,通过婺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婺源县不动产登记局、婺源县房地产管理局、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婺源县事业部进行了现场查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婺源县工业园区的所有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166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51660元。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5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