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黄全敏,男,生于****年**月**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简阅,男,生于****年**月**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黄全敏与被告简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由审判员蔡小平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全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简阅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全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金4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0日被告开始装修房子,2020年1月22日完工后被告欠原告人工材料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2020年3月10日之前付清。现约定期限已过,被告未向原告进行支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简阅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庭审中向本院出示了: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欠条一张,拟证明被告欠原告款项的事实。

本院认为

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第1份证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系专门机关制作,公文书证,故该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第2份证据,有被告的签名捺印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被告雇请原告装修房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装修费40000元。2020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其中载明:“今欠黄敏装修费40000元整(肆万元整),于2020年3月10日前付清。欠款人:简阅。”欠条出具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8000元,余款320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求。

本院认为,被告雇请原告装修房屋,完工后尚欠原告装修费4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虽然欠条中记载的为黄敏,但原告黄全敏系欠条实际持有人,且被告也未提出异议,致原被告间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双方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为2020年3月10日前,现约定期限已届满,被告认可原告支付了8000元,故被告理应就尚欠的装修费32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简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全敏支付装修费32000元。

二、驳回原告黄全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全敏负担50元,被告简阅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想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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