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连库,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天吉煤矿。 法定代表人:鲍桂芝,职务矿长。 利害关系人:于佳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业,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利害关系人:于紫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业,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利害关系人:李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业,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王连库不服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903执异3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0年11月21日,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王连库与七台河市天吉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连库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2020年12月22日,桃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2020)黑0903执异3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王连库的申请。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王连库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情形,不是通过执行异议审查追加当事人的范围,故对其申请依法不予审查处理。如其认为被执行人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其债权,应通过撤销权之诉予以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王连库的申请。 复议申请人王连库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本人不服桃山区法院驳回恢复执行及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现提出申请复议,请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恢复执行并追加于佳欣,于紫瞳,李燕为本案被执行人。事实及理由。王连库诉鲍桂芝天吉矿欠款纠纷一案,以由桃山区法院做出(2017)黑0903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并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没有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鲍桂芝拒不执行。现已查明鲍桂芝转移、隐藏、隐匿天吉煤矿卖矿价款5,934,950.00元。鲍桂芝恶意串通其孙女于佳欣、于紫瞳,儿媳李艳,隐藏、转移卖矿价款,并转至其3人名下,逃避法律责任,拒不执行还款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依法追加于紫瞳、于佳欣、李燕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查封、冻结上述3人的银行账号及其它相关财产。桃山区法院已查封天吉煤矿产能交易款15,000,000.00元以供执行。立即还款100,000.00元,利息30,000.00元,诉讼费2,300.00元,误工费5,0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0元。鲍桂芝涉嫌侵犯了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了第314条、民法第111条第三项、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天吉煤矿已被债权人李连明申请查封,鲍桂芝将其煤矿设备及产能卖给天富矿15,000,000.00元)。复议申请人强烈要求追究鲍桂芝拒执罪、非法处置变卖法院查封财产罪的刑事责任,及3人的相关责任。严惩老赖,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积极推进省高院雷霆行动在我市的进行。 利害关系人于紫瞳、于佳欣、李燕称,1、桃山区(2020)黑0903执异37号所涉及的案件是被申请人王连库与七台河市天吉煤矿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而发生的。给付义务人是七台河市天吉煤矿,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收到的是七台河市天吉煤矿转让款,系七台河市天吉煤矿法定代表人鲍桂芝同意并由亿达信煤焦化能源有限公司支付,不受答辩人的控制;答辩人收到款项后,认为与自已没有经济往来就主动找七台河市天吉煤矿的法定代表人鲍桂芝说明情况,答辩人经鲍桂芝同意将款项用转帐方式和现金方式全部支付给七台河市天吉煤矿其他债权人了,答辩人及七台河市天吉煤矿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答辩人并没有实际占有和使用该款项,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关于被答辩人王连库的债权问题,依据七台河市天吉煤矿与亿达信煤焦化能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签订的煤矿转让合同第五条、合同附件第十三行、亿达信煤焦化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新兴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承诺书内容显示,被答辩人的应收款项(2017)黑0903民初1102号民事调解书所示给付义务十万元及利息,应当由亿达信煤焦化能源有限公司偿还;答辩人如想追加被执行人,可以追加亿达信煤焦化能源有限公司,而不是追加答辩人。被答辩人的行为是在浪费司法资源及答辩人的时间。3、七台河市天吉煤矿所享有的亿达信煤焦化能源有限公司煤矿转让款的债权,并没有任何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形式的查封等手续,作为债权人的七台河市天吉煤矿及法定代表人有权对该笔款项作出任何处分。被申请人王连库无权干涉;答辩人的收款、付款、转款等一切行为与被申请人王连库无关,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4、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情形,如果认为被执行人存在隐藏、隐匿、转移财产等损害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另案提起撤销权诉讼,而不是提起执行异议。5、在被申请人的执行案件中,其已经过桃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査封了七台河市天吉煤矿价值1500万元的煤矿产能交易款;远远超过了被申请人应得款项,实际上属于超标的查封了。在这种情况下,七台河市天吉煤矿处分任何没有查封的财产都是不违法的。6、亿达信煤焦化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煤矿转让款5934950元是其应当支付给七台河市天吉煤矿的,与被申请人无关。依据七台河市天吉煤矿与亿达信煤焦化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煤矿转让合同规定,亿达信煤焦化能源有限公司除了偿还原七台河市天吉煤矿所有外债外,还应当支付七台河市天吉煤矿转让款1000万元,这1000万元作为七台河市天吉煤矿及其法定代表人有权处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异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天吉煤矿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2017年10月30日,王连库与七台河市天吉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903民初110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被告七台河市天吉煤矿给付原告王连库借款100,000.00元,于2018年3月31日前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王连库承担。调解书生效后,因被告没有履行义务,经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2020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人王连库提出追加于佳欣、于紫瞳、李艳为被执行人申请。2020年12月22日,桃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2020)黑0903执异3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王连库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连库与七台河市天吉煤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连库提出追加被执行当事人申请,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但从王连库提出的证据看,只能证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天吉煤矿收到了亿达信煤焦化能源有限公司的款,并转到了利害关系人于佳欣、于紫瞳、李艳名下,该行为非变更、追加该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的法律事实,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之情形。再者,从本案王连库提出的证据看,七台河天吉煤矿与亿达信煤焦化能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的煤矿买卖交易款,作为申请执行人没有提出查封的申请,法院亦没有做出对该笔款项的查封措施,因此王连库提出的将该笔款接受人于佳欣、于紫瞳、李艳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第三,王连库提出的七台河市天吉煤矿法定代表人鲍桂芝涉嫌触犯拒执罪、非法处置变卖法院查封财产罪,属另一个法律关系,非本案审查范围;其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诉求。 综上,复议申请人王连库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人王连库复议申请,维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903执异37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可臣 审判员 纪红军 审判员 潘 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