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住所地:大厂县城。

负责人:闫某,经理。

被告:何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与被告何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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