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金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19号。
负责人:马莉,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潘金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潘金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潘金永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艳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香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