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心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安徽省汇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颍淮大道与一道河交汇处天马朝阳古玩城5楼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99056742F(1-1)。

法定代表人:张嘉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标,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谢心礼诉被告安徽省汇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心礼、被告汇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9000元人民币,并支付自2020年6月9日起至今日止利息(4元5角一天)。本金及利息共计9855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汇丰公司负责人虞银国,负责万达华府北街大益茶行店面室内拆除项目,安排由谢心礼负责进行拆除施工。2020年4月26日施工至2020年5月6日完工。施工验收完成后剩余9000元工资至今未支付,被告代表人出具付款协议一份,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方式拒绝支付。原告认为,被告拒绝支付工资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不存在合同关系,被告不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6日,汇丰公司将其施工的万达华府北街大益茶行店面的室内拆除项目交由谢心礼施工,2020年5月6日完工。2020年6月9日,由汇丰公司的股东虞银国向谢心礼出具付款协议,该协议书载明:“付款协议兹由大益茶行拆除费用13000元整(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与(于)下午5点钟之前付清。以此为据!汇丰建筑设计院虞银国2020年6月9日”,在该付款协议下面,谢心礼自行添加:后期增项1000元增项费用,合计14000元。虞银国于2020年6月12日支付5000元。2020年6月13日,谢心礼因索要该款与虞银国发生纠纷后报警。汇丰公司当庭认可其在万达华府北街大益茶行有项目。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付款协议、付款记录、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施工的项目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履行义务后,被告应按约定支付报酬。原告的劳动报酬已由被告的股东虞银国进行结算,金额为13000元,已支付5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8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1000元增项费用,系原告自行书写,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可从2020年6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1年1月25日,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省汇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谢心礼劳动报酬8000元;

二、驳回原告谢心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徽省汇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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