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志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禄,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奎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玉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巍,漯河市召陵区豫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珂,漯河市召陵区豫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志敏因与被上诉人崔奎阳、许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4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4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田志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