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韦海澜。

被申请人:周燕云。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被申请人财产一案,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据(2021)桂0105民初3609号民事裁定书,以58385元为限,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被申请人周燕云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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