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万森,男,****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孙显金,男,****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万森与被告孙显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徐万森于2021年3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万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万森撤诉。
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徐万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