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边术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原告:边术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边德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边术祥、边术国与被告边德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边术祥、边术国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边术祥、边术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边术祥、边术国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振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