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展晟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展。
委托代理人黄秋帆,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远驰。(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贺州市欣荣星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存海。
委托代理人叶庆洪,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枫,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展晟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州市欣荣星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展晟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展晟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