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衡阳凯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三塘镇。 法定代表人:王葳,总经理。 被申请人:衡阳明诚医院(原衡阳明翰医院),住所地:衡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爱荣,院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衡阳凯源医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阳明诚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阳凯源医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阳明诚医院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并以其所有的相应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阳凯源医药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衡阳明诚医院转移财产为由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衡阳明诚医院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衡阳凯源医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葳所有的湘D1677D歌诗图牌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祖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培睿 书 记 员 周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