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太和慕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中段龙城国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08831329X。 法定代表人:李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方圆,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光美,女,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张斌,男,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太和慕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光美、张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24日,因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私下协商处理为由,故原告贵州太和慕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暂撤回对被告张斌、张光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太和慕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太和慕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经依法减半预收,原告贵州太和慕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原告贵州太和慕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