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沈正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
被申请人:王青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沈正东、王青青名下位于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华地万象5幢603室房屋(保全价值9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申请人沈正东、王青青名下的位于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华地万象5幢603室房屋,保全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王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蔡红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杜彦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