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谢剑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人。

审理经过 谢剑波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的(2021)晋0521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谢剑波应缴纳罚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谢剑波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移送执行,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于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主动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实际履行。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通过委托调查对被执行人不动产、公积金、税务、企业养老保险、工商登记信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实行被执行人名单。

经过本次执行,本案尚无执行到位金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021)晋0521执7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宇峰

审判员  吴 鹏

审判员  翟晋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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