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国政,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辉,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永鑫钢棒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天坛1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杜佩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冬,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亚飞,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源钢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永鑫钢棒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鑫钢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759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