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驻马店市创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路与白桥路交叉口南100米(恒基名都6幢5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4N7W3F。 法定代表人:王存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驻马店市创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驻马店市创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员工。 被告:赵一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创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一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4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一朗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创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廖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