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安市澎程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上湖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7Q41G9N。 法定代表人:彭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周银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四川省小金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高安市澎程汽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银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983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案号(2019)赣0983执2399号,终结后恢复案号(2021)赣0983执恢208号,但被执行人周银杰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银杰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6123.99元(本金、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永琴 审判员 姚和兴 审判员 何建新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