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德江。

被告:任雄彦。

审理经过

原告齐德江与被告任雄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的利息1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左右,被告因从事养殖和买卖生意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被告勉强偿还原告本金10,000元,但尚欠原告利息15,000元未付。为此,被告于2020年1月12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但至今被告借以种种理由拒绝。为此,原告只好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全部事实及全部诉讼请求。但因被告的妻子看病、还有法院起诉的太多,导致现在没有能力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任雄彦给付原告齐德江所欠利息15,000元。

上述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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