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凤冈县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商贸街华盛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692715313D。 法定代表人:胡有林,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谭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凤冈县。
审理经过
原告凤冈县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谭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凤冈县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凤冈县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基于前述理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凤冈县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凤冈县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美双 书记员刘梨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