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作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宜城市。

被执行人:肖常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作理与被执行人肖常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781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通过法院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肖常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4日、2021年6月3日、2021年7月9日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肖常全的相关财产信息,查知其名下账户有存款1000元;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证券信息、查封被执行人车辆(晋A4××××)一辆;经介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查询得知被执行人无任何不动产信息。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对被执行人肖常全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吴作理,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肖常全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作理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肖常全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网络查控和现场调查,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常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肖常全应当继续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2020)晋0781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