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山县槐店巨丰粮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光山县槐店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凤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光山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光山县槐店巨丰粮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2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光山县槐店巨丰粮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5日收到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其在限期内(2021年7月12日前)仍未缴纳案件上诉费用,也未申请减、缓、免获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光山县槐店巨丰粮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邰本海 审判员 徐 宏 审判员 胡晓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吕天雯 书记员罗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