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世华,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杨先忠,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世华与杨先忠其他案由一案中,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221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现因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先忠名下有车牌号为豫K×××××红旗牌车一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现被执行人杨先忠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票、基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对杨先忠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告知申请人在3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逾期未能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