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银,北京灿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立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高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赵志荣,女,汉族,1940年6月26日,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磊,北京伊兰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程,北京伊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张远与被告王立伟、高俊、赵志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张远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张远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张远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远负担。审判人员审 判 员 王洪芳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