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住友橡胶(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龙街道凉塘东路1318号。 法定代表人山田直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凯军,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朱建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

审理经过

住友橡胶(湖南)有限公司与朱建飞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21民初6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先后发起两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8055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并支付给了申请人,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牌照号为湘AT××××的长安牌小汽车一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因该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故暂无法进行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收益性保险及证券等。 本院到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本院委托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2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3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包括支付120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该案诉讼费111元、执行费80.9元等,已执行到位8055元,其余部分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查封的车辆因未能实际控制,存在客观上、法律上的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新 审 判 员  刘建红 审 判 员  何晓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黄立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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