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醴陵市心贴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瓷城大道48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系原告处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系原告处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邓少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审理经过
原告醴陵市心贴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少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2021年8月18日,原告醴陵市心贴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醴陵市心贴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醴陵市心贴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邓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宏 书 记 员 张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