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凌源市友富物业管理处,住所地凌源恒福家园A区3#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闵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凌源市。
被告:付建英,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民族不详,住凌源市恒福家园B区。
审理经过
原告凌源市友富物业管理处诉被告付建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凌源市友富物业管理处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源市友富物业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