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 被执行人钟纯永,男,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马丽斌,女,住广州市天河区
审理经过
关于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钟纯永、马丽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03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钟纯永、马丽斌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钟纯永、马丽斌的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钟纯永、马丽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1年4月10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钟纯永、马丽斌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线索。
本院认为
截止到2021年6月18日,被执行人万双宏、邵红梅应支付626854元,申请执行费8668.54元。但被执行人钟纯永、马丽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恢298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浩 审判员 饶兴武 审判员 汤励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