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
被执行人:药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182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药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药某某银行及互联网账户的存款3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