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印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陈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任印文与被告陈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任印文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印文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任印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印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晨曦